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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自2007年1月1日起承包一家位于市内的国有招待所,根据承包合同规定,承包后的招待所经济性质不变,承包期为3年,每年上交承包费20000元,经营成果归承包者,承包期内应缴纳的各项税款(包括教育费附加)均由陈某负责。2007年,该招待所适用33%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008年2月初,陈某到地方税务局报送了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有关纳税资料。资料显示:2007年招待所营业收入2000000元,营业成本l200000元,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110000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000元),期间费用700000元(其中包括30名员工的工资200000元以及陈某的工资30000元,员工工资未超过当地政府确定的计税工资标准),亏损10000元。2008年4月,地方税务局对招待所进行税收检查,发现该所在2007年存在以下问题:

(1)开办物品存放和保管业务,取得收入l00000元未入账。

(2)为关联企业担保而承担该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000元,计入了经营成本。

(3)期间费用中包括10000元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0元,业务招待费30000元。

(4)10本经营账簿未贴印花税票,受赠床单一批,市场价格15000元,未作账务处理并刻意隐瞒。(陈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要求:

(1)计算陈某2007年应补(退)的各种税款及教育费附加。

(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相关专题: 招待所   教育费   承包期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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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1月1日,张某与某事业单位签订承包合同经营招待所,承包期为3年;2009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净利润150000元,按合同规定每年应从承包经营利润中上缴承包费30000元,张某2009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元。

A.4478

B.28250

C.4258

D.4005

甲学院为国家投资创办的学校,将其开办的小招待所出租给乙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乙公司承租该招待所后,根据其业务需要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甲学院得知后出面反对,乙公司称合同中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对招待所进行改造。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甲学院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后经律师调解,双方和解。乙公司租赁该招待所后,为了向甲学院预付第一期的租金,于2004年9月1日向甲学院签发一张为期2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甲学院持票后,为了向A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向其背书转让,甲学院对A家具公司运送的教学家具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随即通知承兑银行拒绝向A家具公司支付票款。但A家具公司取得票据后于9月10日不慎遗失,该票据被张某拾得,随即张某盗用A家具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得汽车一辆,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为支付一笔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2004年12月,甲学院为购置教学设施,向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该招待所设定抵押担保,该招待所的评估价值为23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甲学院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该招待所归丙银行所有。双方于12月2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学院欲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转让价款为238万元,并告知该招待所已抵押。甲学院为此又通知丙银行,丙银行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招待所归其所有,不同意转让。丁公司则认为,甲学院与丙银行的约定无效,要求受让该招待所。最终经过几方协商,在丁公司代甲学院向丙银行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招待所转让至丁公司所有。2005年3月1日,丁公司与甲学院办理了该招待所的过户手续。丁公司取得对该招待所的所有权后,因其业务需要,欲要求该招待所的承租人乙公司搬走,但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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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为关联企业担保而承担该企业不能偿还银行借款本息20000元,计入了经营成本。

(3)期间费用中包括10000元非广告性的赞助支出,市容、环保、卫生罚款50000元,业务招待费30000元。

(4)10本经营账簿未贴印花税票,受赠床单一批,市场价格15000元,未作账务处理并刻意隐瞒。(陈某取得的工资收入未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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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指出陈某的行为属于什么行为?应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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