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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10月,甲市郊区奶牛场在乙市与乙市饲料公司签订一份易货公司。甲市郊区奶牛场以1:1比例用玉米子兑换饲料公司的胡麻饼作牛饲料,双方货物均不得有霉变、搀假。双方还约定,饲料公司送货到奶牛场仓库,同时运回等量的玉米子。如甲市奶牛场无玉米子则由担保人丙市乳制品厂按每公斤3元给付货款。合同签订后,乙市饲料公司自10月10日至11月20日送胡麻饼50吨。甲市奶牛场用25%胡麻饼配料喂奶牛后,牛群出现中毒现象。虽经全场兽医及工作人员全力抢救,病情和中毒范围得到控制,但仍有部分奶牛和牛犊死亡。奶牛场会同动物检疫站、市卫生防疫站及公证部门和乙市饲料公司负责人,对死牛剖检和取样,最后确认中毒原因为胡麻饼中搀杂菜子饼,由于菜子饼中含异硫氰酸脂高于允许量3倍,致牛死亡。经核算,由于牛群中毒,给奶牛场造成经济损失5万元。1990年12月,乙市饲料公司到甲市奶牛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运回对方未交付的20吨玉米子,但甲方奶牛场坚决拒绝交货,同时提出要求饲料公司赔偿因牛群中毒造成的经济。退回未使用的40多吨胡麻饼。乙市饲料公司以胡麻饼搀有菜子饼属正常比例范围,不同意赔偿。1991年1月5日,甲市奶牛场在本市郊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委托常虹律师为诉讼代理人,授权委托书注明为“全权代理”。同年1月10日,乙市饼料公司在不知奶牛场已起诉的情况 下在乙市铁西区人民法院以甲市奶牛场违约为由也提起诉讼。铁西区人民法院收案后,认为本案无管辖权,便将案件移送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甲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争议额未达到中级人民法院收案标准为由,将案件交给本市郊区人民法院审理。郊区人民法院发现此案与奶牛场起诉的案件基于同一事实,当事人也相同,便裁定驳回乙市饲料公司的起诉。饲料公司答辩时提出反诉,认为奶牛场违约。甲市郊区人民法院将奶牛场列为原告、将乙市饲料公司列为被告,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饲料公司赔偿经济损失,退回剩余胡麻饼给饲料公司;被告同时撤回反诉原告违约的请求。承办该案的审判员张军在双方就协议主要条款订立并签字后,要求双方在空白的送达回执上签字,并言明:法院随后制作的调解书内容与协议一致,待调解书起草打印后马上送达给双方。原告委托代理人常虹及被告法人代表表示同意,并把送达日期填写为调解当日。3日后,当原告法人代表收到调解书时,认为调解书中有关事实认定有错误,便到法院找审判员张军,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并要求重新开庭审理,不同意再调解。张军告诉原告法人代表,如对调解书有意见可以申诉,原告法人代表表示,事已至此,只好收下调解书,不再申诉。 问:本案调解结案过程中,诉讼主体和诉讼参与人有哪些不当诉讼行为,应该或可以怎样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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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某奶牛场部分青年牛出现体温升高,精神沉郁,食欲不振,奶产量下降症状,同时患牛眼睛羞明、流泪、眼睑痉挛和闭锁、局部增温,并表现出角膜炎和结膜炎症状,多数牛形成圆锥形角膜。该病的病原是()。

A、节瘤拟杆菌

B、衣原体

C、支原体

D、钩端螺旋体

E、牛莫拉菌

挤奶是奶牛场最重要的生产环节,手工挤奶的工作量占全场工作量的()%以上。采用机械挤奶则可以降低劳动强度、提高牛奶品质和改善工作人员的环境等。

A、40

B、50

C、60

D、70

某奶牛场部分奶牛产犊1周后,只采食少量粗饲料,病初粪干,后腹泻,迅速消瘦,乳汁呈浅黄色,易起泡沫;奶、尿液和呼出气有烂苹果味尿液检验,异常变化为()

A、尿液相对密度升高

B、尿液上皮细胞增加

C、尿蛋白检验阳性

D、尿葡萄糖检验阳性

E、尿酮体检验呈现阳性

第一审民事调解书的尾部应写明()

A.上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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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本调解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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奶牛场的厂址选择和布局,不正确的是()

A、奶牛场应设管理和生活区、生产和饲养区、生产辅助区、畜粪堆贮区和病牛隔离区

B、各区应相互独立分隔,生活区与其他各区应相距20m以上

C、生活区位于地势高的上风口

D、畜粪堆贮区和病牛隔离区应位于地势低的下风口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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