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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开展自体输血技术。

A、三级医院

B、有条件的二级医院

C、有条件的二级妇幼保健院

D、以上都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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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内,负责母婴保健医学技术鉴定委员会的日常工作。A:同级妇幼保健院
B:省级妇幼保健院
C:市级妇幼保健院
D: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刘某,女,28岁,以“孕36周+2先兆子痫”为主诉于2006年5月28日急诊入某妇幼保健院,入院后医生行急诊剖腹手术,因术中出血较多病情危重,医生给患者输血400毫升,该400毫升全血系中心血站提供,有全套血液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刘某母子平安顺利出院,出院后一个月刘某感到乏力、厌油腻,到市人民医院就医,经化验被确诊为“急性丙型肝炎”,住院治疗三个月。刘某认为自己患上急性丙型肝炎为接受剖宫产时医院输血所致,因而将某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一并作为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自己因输血而患丙型肝炎所导致的损失。诉讼过程中,妇幼保健院提供了记载详尽的从中心血站进血的记录资料,中心血站也提出了所供应血液的全套七项检验合格的结果记录。经查,妇幼保健院和中心血站所提供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能够证明上述二被告在本次输血中不存在任何过错。本案诉讼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

A、妇幼保健院

B、二级医院

C、三级医院

D、零售药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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