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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信托行销售合同纠纷案

A公司购进了一批新的复印机,原有的5台复印机因此被淘汰,故同B信托行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合同约定,B信托行以自己的名义出售该5台复印机,每台复印机的价格为8000元,复印机售出后,A公司付给B信托行4000元报酬。

合同签订后,B信托行开始积极寻找买主,为此,花费广告费600元。C服装公司答复信托行有意购买,但是仍需要公司内部讨论决定。9月3日,信托行将此情况报告了A公司。9月8日,信托行因自身业务需要决定添置复印机,于是参照市场价格,以8000元的单价购入了两台复印机,并告知了A公司。

9月11日,C服装公司告知信托行愿意以8800元的单价购买两台复印机。A公司知道此消息后,即后悔与B信托行达成的交易,遂以信托行作为行纪人与自身订立契约是“自己代理”是不合法的为由,要求宣告信托行的自买自卖行为无效,并要求信托行返还3台复印机。但是,信托行要求A公司支付广告费600元,并支付4000元酬金,否则,将留置所剩复印机。

【问题】

1.A公司和B信托行之间的合同属于什么类型的合同?

2.A公司以B信托行自己代理为由,主张合同无效。此主张是否成立?为什么?

3.B信托行能否请求A公司负担600元的广告费用和4000元的酬金?为什么?

4.若B信托行以8800元的价格卖出了两台复印机,高出约定价格的利益应当归谁所有?

5.若C公司在提走复印机后,逾期未支付货款,A公司能否请求C公司支付?为什么?

6.若A公司逾期不支付酬金,B信托行能否留置复印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