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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产生于委托合同期间,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经查,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2011年1月,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
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2011年10月,由于气温突降,天气寒冷,“节能型电热器”供不应求,市场价格暴涨。丙地县政府发布文件,主要内容是: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的“节能型电热器”紧急实行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2012年5月,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公司合并方案,即: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该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均未能得以实施。“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申请权属于谁?并说明理由。
2010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产生于委托合同期间,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经查,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2011年1月,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
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2011年10月,由于气温突降,天气寒冷,“节能型电热器”供不应求,市场价格暴涨。丙地县政府发布文件,主要内容是: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的“节能型电热器”紧急实行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2012年5月,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公司合并方案,即: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该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均未能得以实施。甲公司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010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产生于委托合同期间,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经查,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2011年1月,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
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2011年10月,由于气温突降,天气寒冷,“节能型电热器”供不应求,市场价格暴涨。丙地县政府发布文件,主要内容是: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的“节能型电热器”紧急实行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2012年5月,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公司合并方案,即: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该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均未能得以实施。丙地县政府实行价格特别干预制度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
2010年9月,甲公司与张某签订委托开发合同,合同约定由张某负责为甲公司开发一套电热设备。张某在开发电热设备过程中,发明了一种家用“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
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申请专利的权利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产生于委托合同期间,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经查,当初签订的委托合同中并未约定专利申请权归属。
2011年1月,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
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2011年10月,由于气温突降,天气寒冷,“节能型电热器”供不应求,市场价格暴涨。丙地县政府发布文件,主要内容是:对甲公司和乙公司生产的“节能型电热器”紧急实行价格特别干预制度。
2012年5月,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公司合并方案,即: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该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均未能得以实施。如果甲公司和乙公司的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说明理由。
张某曾任甲公司工程师,专门负责电热器的设计工作。退休1年多后,张某利用过去工作中积累的资料,发明了“节能型电热器”,经试验使用,效果极佳。张某准备将该电热器以个人的名义提出专利申请,甲公司得知消息后找到张某,提出主张专利权应当属于甲公司,理由是张某的发明属于职务发明,并承诺给予张某一定奖励,遭到张某拒绝。后经协商,张某与甲公司一致同意,如能获得专利权,该专利权属于双方共有,但没有约定如何行使专利权。经过法定程序,“节能型电热器”的专利获得批准并公告。专利公告后,张某自行设立了乙公司,开始批量生产“节能型电热器”。甲公司认为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不合法,经交涉没有结果后,甲公司也开始组织“节能型电热器”的生产。由于“节能型电热器”广受欢迎,需求量大,甲公司和乙公司都取得了很好的效益,甲公司和乙公司上一年度营业额分别都达到5亿元。其他企业纷纷跟进,推出各种“电热器”。但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仍然共同占有70%的市场份额。为进一步扩大市场,共同限制其他企业的影响,甲公司和乙公司的管理层多次接触,拟定了两个应对方案:(1)公司合并方案。两家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丙公司,合并各方解散。(2)约定市场方案。两家公司以约定的中间线为界,互不进入对方的市场范围,并在价格上保持一致。以上两个方案最后由于细节问题未能得以实施。要求:根据以上事实并结合专利法和反垄断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节能型电热器”是否属于职务发明?并说明理由。(2)张某单独实施专利的行为是否合法?并说明理由。(3)如果公司合并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达到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并说明理由。(4)如果拟定市场方案得以实施,是否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