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集 > “三轮车”专题

材料一:2月20日15时许,某市三环西路矿山医院门前,一辆经过改装的机动三轮车拉载乘客在快车道行驶时突然变道,正常在后面行驶的黑色轿车躲闪不及,猛烈撞向三轮车后部,导致机动三轮车主和_一名乘客死亡,另一名乘客重伤。

材料二:目前,该市机动三轮车1000辆左右,参与营运的200辆左右。市交巡警支队相关负责人介绍说,因机动三轮车违规行驶和野蛮驾驶而造成的交通事故屡屡发生,已经成为一种危害程度很高的道路交通“隐形炸弹”。数据显示,2008年,仅市区上述车辆引发的交通事故就达1650余起,死亡13人。今年l—9月,该类车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已经有1800余起,造成19人死亡,367人受伤。

材料三:市民反映,机动三轮车干扰了正常生活:“现在街上的机动三轮车速度太快、太野了,一点没有安全感。坐在上面感觉车子振动得厉害,特别是拐弯处,好像随时都有可能被甩下去。”机动三轮车经常违规上路行驶,穿梭于主干街道和商业网点,许多私家车对此很是不满,因为他们的爱车经常成为“受害者”。出租车司机对机动三轮车非法营运问题反映尤为强烈。认为他们的收费方式严重扰乱了城市交通营运的正常经营秩序,并且他们随叫随停、截头猛拐、穿行快慢车道等不遵守交通法规的行为,还严重影响了城市交通的正常通行秩序。相关事故当事人对机动三轮车更是有很多话要说。9月17日晚上7时许,市民王某在中山北路某商场附近乘坐一辆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至马场湖附近时,因与大货车相撞,身受重伤。王某家人正为治疗费发愁:“看病已经花了8万多块,可因为机动三轮车是无证上路和违法经营,所以根本就没有机动车的事故保险。机动三轮车主也反复强调没有经济能力赔偿,现在家里只能借钱看病。”

材料四:作为此类交通事故的主角,非法上路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车主又是怎样的心态呢?采访中,几乎所有三轮车车主都表示,开车就是为了挣钱,根本没有想到自己已经影响到社会整体利益。至于无牌无证上路行驶、违规驾驶、非法营运等问题,他们也认为理所当然,“现在竞争这么激烈,肯定是怎么快怎么来,怎么方便怎么来。”

材料五:机动三轮车违法上路,引爆道路交通安全隐形炸弹。为压降道路交通事故,保证市民安全出行,市政府作出了专项整治的决定,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逐步取消机动三轮车,市公局和市交巡警高度重视,并开始采取相关强制措施,对市区范围内违法上路、非法营运的机动三轮车进行重点专项整治,为市民创造安全、畅通、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请问:你是怎么看待这件事?

案情:甲和乙订立一份买卖农用三轮车的合同,约定甲在8月底将一部已行驶2万公里的农用三轮车交付给乙,价款5万元;乙交付给甲定金10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甲晚交车1天,扣除车款100元,乙晚交款1天,应多交车款100元;一方存在其他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8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农用三轮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8月底以前返回。9月1日,三车在途经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甲将三轮车交给丙修理因为随身未带够现金,将手表押给丙后,将车开走。甲于9月10日将三轮车交付给乙。10天后,乙驾车运货,因疏忽大意将路人丁撞伤,乙处理完事故后,发现三轮车有毛病,经检査,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乙遂拒绝支付余款。要求退还三轮车,并要求甲双倍返还定金,支付8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5000元。甲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三轮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问题:1.农用三轮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2.三轮车受损后,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3.丙占有甲的手表成立何种法律关系?4.乙能否要求退车?为什么?5.乙能否同时请求甲支付8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10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为什么?6.乙能否同时要求甲赔偿损失并支付违约金?为什么?7.丁应当向谁主张侵权责任?为什么?

人力三轮车车主不服行政机关收回人力三轮车牌证及车辆案

2009年6月,山西省某市政府召开的一次协调会议决定,在杏花区投放一批三轮车营运牌照:一是以拍卖的形式投放新车,二是对原来只允许在夜间营运的“夜市车”改发白天也可以营业的“白证”,这两种车被车主们称为“新车”。

2009年7月12日,山西省某市公安局和该市杏花区政府依据该市政府有关《协调会议纪要》精神对90辆人力三轮车以拍卖营运牌照的形式进行拍卖,拍卖成交价格分别从2万元至3万元不等,拍卖成交确认书注明拍卖的营运牌照有效期限4年。而有100辆“夜市车”车主在交纳了1万元上牌费、45元牌证费、50元缝布费、10元喷漆打印费、7元工本费、20元每月的管理费后,也终于实现了可以在太阳下蹬车赚钱的愿望。

2009年11月7日,某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联合发布了《关于收回杏花区辖区的拍卖、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营运牌照的使用权的通告》,决定收回杏花区的所有新车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及车辆的通告。通告的内容是:“收回于2009年7月12日拍卖的为期4年的90辆客运人力三轮车和原夜市客运人力三轮车的营运牌照、行驶证、所有权证以及车辆,限车主于2009年12月1日17时之前将上述牌证及车辆送交至交警大队非机动车辆管理所三轮车回收办公室。逾期不交的,所有牌证作废,并一律按照无牌人力三轮车取缔。”

【问题】

1.根据市政府的《协调会议纪要》可否设定行政许可?

2.市公安局和区政府是否可以采用拍卖的方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3.市政府可否撤销市公安局和杏花区政府作出的行政许可?

4.若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欲先申请复议,谁是复议机关?

5.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对收回新车牌照及车辆的行为提起行政诉讼?

6.若能提起行政诉讼,人力三轮车车主应以谁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

7.被收回新车牌照的人力三轮车车主可否申请行政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