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合资企业与工会就职工的报酬、工作时间等签订了集体合同,规定月工资不低于30075,并于2001年3月20日将合同提交劳动局,到2001年4月20日劳动局仍未给予答复,该集体合同()。
A.有效
B.无效
C.效力待定
D.修改后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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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合资企业中方通过当地甲公司对该合资企业投资。验资时,注册会计师审查有关投入资本的记录为:(1)甲公司垫付合资企业原材料采购货款10万元。借记“原材料”,贷记“其他应付款——甲公司”。(2)甲公司为合资企业支付建筑公司工程款120万元。借记“其他应付款——建筑公司”,贷记“其他应付款——甲公司”。(3)甲公司汇来人民币10万元。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其他应付款——甲公司”。(4)工程完工决算150万元。借记“固定资产”,贷记“其他应付款——建筑公司”。(5)完工固定资产转作中方投资。借记“其他应付款——甲公司”,贷记“实收资本”。(6)合资企业支付建筑公司工程尾款30万元。借记“其他应付款——建筑公司”,贷记“银行存款”。【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分析中方投资并提出验资意见。
原告张军系某化工公司职工。因其工作认真负责,致使煤炭商在为某化工公司送煤时掺假行为被查处,招致煤炭商雇凶报复。2007年3月27日17时许,原告张军下班回家途中行至中山西路时,被煤炭商所雇凶手打伤。2008年1月14日某化工公司向被告市劳动局提起《关于对张军同志工伤认定的申请》。被告市劳动局于2008年1月22日受理,经审查后认为,原告张军所受的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规定认定工伤或视同工伤的范围,于2008年2月18日作出了《关于对张军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原告张军不服该决定,向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申请行政复议,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于2008年5月7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被告市劳动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张军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原告张军不服被告市劳动局不予认定工伤的决定,认为自己工作认真,下班途中被煤炭商雇凶伤人,系因公受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张军受到的伤害为工伤。你认为法院应该怎么认定?
职工李某与一家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在合同期内,李某以收入偏低为由,口头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企业未予答复。过了15天,李某就被一家合资企业招用,又与该企业签订了劳动合同。李某走后,原企业生产受到影响,要求李某回厂上班。同时,原企业与李某所在的合资企业联系,希望让李某回厂,但该合资企业以双方已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予放人。
请问:
(1)李某与原企业的劳动合同是否已经解除?
(2)某合资企业在本案中是否应承担责任?
A.投资控制
B.进度控制
C.质量控制
D.安全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