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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承包经营某国有企业内部招待所。由于招待所生意不好,甲找来乙协商,由甲负责提供场所和管理,乙负责物色卖淫女。乙找来6名女性后,甲随即安排这些女性从事卖淫活动,并抽取50%的嫖资作为“管理费”。甲、乙平分非法所得。公安机关接到举报后,拘留了甲和乙,同时抓获了正在招待所内嫖娼的丙和卖淫女丁。另查明:丙先后3次到此嫖娼(其中一次,丙明知对方为13周岁的初中女生而与之进行了性交易);丙和丁均患有梅毒。丙的行为的性质属于:
A.猥亵儿童罪B.嫖宿幼女罪C.如果其標娼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传播性病罪D.如果其嫖娼时明知自己患有梅毒,则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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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于市区的某企业2013年年初共计占用土地65000平方米,拥有的房产原值共计7500万元。其中房产原值为4500万元的办公楼占地43000平方米,房产原值为800万元的厂办招待所占地4000平方米,房产原值为2200万元的厂房占地8000平方米,企业厂区内道路及绿化用地8000平方米,厂区外公共绿化用地2000平方米。2013年6月25日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将招待所从7月1日起出租给其他单位使用,租期12个月,每月收取租金5万元。已知: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单位税额4元/平方米;当地政府规定的计算房产余值的扣除比例为20%。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该企业的招待所2013年应缴纳的房产税为()万元。

A、7.68

B、7.44

C、6

D、3.6

下列关于税款优先的原则,说法正确的有(  )。

  • A税收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

  • B纳税人发生欠税在前的,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 C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D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税务机关以外的其他行政部门处以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的,税款优先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 E税收优先于所有的债权

甲建筑工程公司下辖3个施工队、1个招待所(均为非独立核算单位),2013年经营业务如下:(1)承包某建筑工程项目,并与建设方签订了建筑工程总包合伺,总包合同明确工程总造价3000万元,将其中200万元的建筑工程项目分包给乙建筑工程公司。(2)向丙建筑工程公司转让闲置办公用房一栋(购置原价700万元),取得转让收入1300万元。(3)取得招待所客房收入30万元,取得餐厅、歌舞厅收入共计55万元。已知该地娱乐业营业税税率为20%。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甲建筑工程公司招待所收入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A.4.25B.11.9C.12.5D.17

计算题:2014年1月1日,张某与其所在的事业单位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经营招待所。2014年招待所实现承包经营利润150000元(含张某工资),按合同规定张某每年应上缴承包费30000元。清计算张某2014年应纳个人所得税。

甲学院为国家投资创办的学校,将其开办的小招待所出租给乙广告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使用。双方订立租赁合同约定:租期3年,自2004年9月1日至2007年8月31日。2004年9月1日,乙公司承租该招待所后,根据其业务需要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甲学院得知后出面反对,乙公司称合同中未对此作出限制性规定,有权按照自己的经营需要对招待所进行改造。双方为此形成纠纷,甲学院以此为由要求解除该租赁合同,后经律师调解,双方和解。乙公司租赁该招待所后,为了向甲学院预付第一期的租金,于2004年9月1日向甲学院签发一张为期2个月的已承兑商业汇票。甲学院持票后,为了向A家具公司支付货款向其背书转让,甲学院对A家具公司运送的教学家具验收发现质量不符合约定标准,随即通知承兑银行拒绝向A家具公司支付票款。但A家具公司取得票据后于9月10日不慎遗失,该票据被张某拾得,随即张某盗用A家具公司的名义,向B公司购得汽车一辆,将该汇票背书给B公司,B公司为支付一笔货款,又将该汇票背书给C公司。C公司于2004年11月13日向承兑银行提示付款,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2004年12月,甲学院为购置教学设施,向丙银行申请贷款200万元,贷款期限一年,以该招待所设定抵押担保,该招待所的评估价值为230万元,双方约定贷款期限届满,甲学院不能清偿贷款本息时,该招待所归丙银行所有。双方于12月20日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期间,甲学院欲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转让价款为238万元,并告知该招待所已抵押。甲学院为此又通知丙银行,丙银行认为双方已经约定该招待所归其所有,不同意转让。丁公司则认为,甲学院与丙银行的约定无效,要求受让该招待所。最终经过几方协商,在丁公司代甲学院向丙银行清偿债务的情况下,该招待所转让至丁公司所有。2005年3月1日,丁公司与甲学院办理了该招待所的过户手续。丁公司取得对该招待所的所有权后,因其业务需要,欲要求该招待所的承租人乙公司搬走,但乙公司认为租赁合同尚未到期,拒绝搬走。

要求:根据以上事实请分别回答以下问题:

(1)甲学院因乙公司对招待所进行装修改造,而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为什么?如果该房屋租赁合同没有约定租金的支付期限,乙公司应如何向甲学院支付租金?

(2)张某的行为属于何种行为?甲学院以A家具公司货物不符合约定为由要求承兑银行拒绝付款的理由能否成立?为什么?承兑银行以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为什么?C公司如果行使追索权,其前手能否对其行使抗辩权?

(3)如果A公司在该票据遗失的当天,向承兑银行办理了挂失止付,在C公司请求承兑银行付款时,该银行是否应当停止支付?为什么?

(4)如果C公司获得该票据,因超过提示付款期限被承兑银行拒绝付款后,能否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D公司?如果C公司向D公司转让了该票据,应如何处理?

(5)甲学院与丙银行的抵押担保是否有效?抵押期间甲学院向丁公司转让该招待所的行为是否合法?丙银行和丁公司的说法哪个正确?

(6)丁公司是否有权要求乙公司搬走?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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