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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称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刘某在地下工厂用工业用高纯度酒精加自来水制造大量假酒,并将其销售给商店,获得8万多元
B.某肉食品加工厂用病死猪肉作原料生产火腿,造成大批消费者食物中毒
C.某饮料生产厂家在生产的可乐中添加了食品添加剂——咖啡因,但并未在包装上予以注明,使大量消费者饮用了含有咖啡因的可乐
D.某食品厂在所生产的一批彩虹糖中添加食用色素超标,长期食用会给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范某去肉食品市场买肉,卖肉的商贩用自制的杆秤为范某秤肉,范某对商贩使用的秤表示不信任而拒绝接受称好的肉,因此与商贩发生争议。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权利,计量器具是消费者实现这一权利必须具备的,因此消费者认为有问题即有权拒绝
B.自制杆秤不能保证公平交易,消费者有权拒绝商贩由此提供的商品
C.只要商贩证明不缺斤少两,消费者即无权拒绝
D.度量衡应由国家有关机关认可的部门制作并经检测合格才能使用,任何个人都无权自行制作,所以题中消费者的做法是正确的
甲厂诉县政府检疫行政命令纠纷案
甲厂是经县政府批准设立的生猪定点屠宰单位,该厂的生猪被屠宰前后,依法应由县兽检所进行检疫、检验。2013年5月18日,县政府向本县各宾馆、饭店、学校食堂、集体伙食单位、肉食品经营单位以及个体经营户发出《屠宰管理通知》。该通知称,“县城所有经营肉食品的单位及个体户,从5月20日起到县指定的生猪定点屠宰厂采购生猪产品,个体猪肉经销户一律到定点屠宰厂屠宰生猪(县肉联厂)”。2013年5月22日,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电话指示县兽检所,要求县兽检所停止对县肉联厂以外的单位进行生猪检疫,致使甲厂的生猪无法屠宰和上市销售,被迫停业。甲厂认为,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侵犯其合法权益,遂向提起行政诉讼,请求确认县政府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违法。法院受理后,以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裁定驳回起诉。甲厂对此裁定不服,提起上诉。
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甲厂对县政府在《屠宰管理通知》中仅标注县肉联厂为生猪定点屠宰厂不服,以县政府为被告,另案提起行政诉讼。
【问题】
1.第一个案件的被告是谁?应如何确定本案的一审法院与二审法院?
2.县兽检所能否作为第一个案件的第三人?如果可以,其可通过什么途径参与诉讼?
3.分管副县长的电话指示是否属于内部指导行为?是否可诉?
4.第一个案件的一审法院的裁判是否正确?二审法院应当如何裁判?
5.若甲厂单独就审查《屠宰管理通知》提起诉讼,法院应如何处理?
6.这两个案件是否可以合并审理?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