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题集 > “水产局”专题

1988年6月初,湖北省某医学科研所经武汉市城建办批堆,在东湖北路西距医学科研所南10米处,建造一座4层楼住宅。为保证顺利开工,原告在未取得水产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于1988年9月28日在其所建楼房的东侧专供工厂排放污水的排水沟内挡三道坎截流,并安装了3台抽水机抽水。10月15日,养鱼户陈某发现养鱼塘内蓄水增加,水面漂着死鱼,就顺河寻找蓄水增多的原因,发现是医学科研所挡坎截流,使污水排入养鱼塘所致。10月19日,陈某向东湖水产局提出书面报告,要求处理此事,维护其合法权益。东湖水产局经调查确认,陈某鱼塘的鱼死亡是由于医学科研所施工挡坎截流,使污水受阻上涨进入鱼塘造成。经调解无效,水产局根据《渔业法》第28条规定,对医学科研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赔偿陈某经济损失23262元,并处以罚款1000元。医科所不服,向武汉市水产局申请复议。武汉市水产局撤销了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罚。在这种情况下,陈某以医科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医科所赔偿其经济损失23262元。法院经过调查,认为医科所对陈某养鱼塘的鱼死亡负有责任,对其所受损失应予适当赔偿,于是按共死鱼300斤,每斤20尾共600尾,每尾鱼苗成本加饲养费为0.18元共计1080元,再加上养券殖场采取措施付出人工费用584元,合计1664元,判决医科所赔偿陈某损失1664元。陈某不服,认为赔偿金额未能弥补其遭受的损失,提起上诉。武汉市水产局为什么撤销东湖水产局的行政处理决定?

1988年初,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由于承包畜禽交通检疫管理权引起的纠纷案。1985年1月,z县石角畜牧兽医站与该站兽医雷某等5名职工,签订了承包该兽医站所属的一个盲禽交通检疫站的合同。合同规定:承包期一年,工资自付,全奖全罚。1986年初,兽医雷某等人按上述条件继续承包检疫站。这两份承包合同均经该兽医站的上级主管部门——县畜牧水产局畜牧兽医管理总站批准后履行。1986年底,兽医站对雷某等人的承包账目进行清查时,发现雷某等人违反有关发票管理制度的规定,私买发票以冒充国家财政部门专用发票作检疫收费使用,将原收入中的大数额改为小数额,另填发票入账;在畜牧交通检疫工作中,对当事人乱罚、滥罚,并将检疫罚款作为承包收入予以私分。据此,兽医站决定,废止1986年的承包合同。除应得的工资、奖金及检疫开支外。追缴雷某等私分的其他检疫收入及罚款。雷某等人对处理决定不服。向法院起诉。z县法院一审判决后,当事人卢某不服,提出上诉。经广州市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两份承包检疫合同均为无效合同,追缴雷莱等5人私分的检疫罚款,追回雷某、卢某瞒报的1985年检疫收入3000元。
z县石角畜牧兽医站与该站兽医雷某等5名职工,签订了承包该兽医站所属的一个畜禽交通检疫站的合同,对这一行为下面评述正确的是()
A.五名职工有权承包
B.属于法律授权
C.属于行政授权
D.合同无效

2013年9月12日,何某向黄某购买202只三线闭壳龟(又名金钱龟)准备进行人工养殖,约定由黄某派车从D县运往S市。当晚9时,途经D县东城镇路段时,被D县的执勤交警发现,即通知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以下称森林分局),该分局派人将车及202只金钱龟扣押至D县林业局进行调查。何某及黄某均无法提交运输202只金钱龟的《水生野生动物特许运输证》和《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等有关证件。于是,D县公安局森林分局便以何、黄非法运输、销售国家二级水生野生动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28条和《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11条的规定,于9月14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加盖森林分局的公章,对上述二人罚款24万元。9月15日凌晨,森林分局将扣押的202只金钱龟放行。同日,森林分局要求D县海洋与水产局出具了行政处罚委托书。
(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生野生动物管理工作,其行政处罚权,可以由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行使。《G省野生动物保护管理规定》第3条规定,公路、铁路、航空、航运、邮政等部门,对非法运输、携带、邮寄的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应予扣留,并及时移交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处理。司法、公安(包括林业公安)机关和监察部门应支持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行使查处权。)
问题:(1)根据法律规定,森林分局的处罚是否合法?为什么?
(2)何某、黄某不服处罚,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应作出何种判决?